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有關中世農村社會(三):地頭與守護



這系列筆記的題目名為「中世農村社會」,但一直沒有為中世下過定義,這樣會失去討論的共識。從政治史角度,一般認為源賴朝開創鎌倉政權是日本古代和中世的分水嶺,但從社會史角度,莊園公領制和武士階層的出現才是中世的開端。我認為這個斷代法是正確的。

上一回尾段提到地頭與守護的創設,這一回筆記會詳細探討。

一般說法認為地頭制設於1185年,源賴朝向朝廷成功爭取設置地頭和守護,事實上在平清盛時代便有地頭,不過詳細情況不明。地頭的意思就是在地管理人,源平交替之時,地頭只是鎌倉政權的地方工作人員,負責徵收其管轄地區的租物以備戰事。1185年平家滅亡後,源義經又舉兵作反,源賴朝便借著追討義經的名目,向朝廷申請在全國範圍設置地頭和守護,讓它成為定制。就政治倫理來說,地頭不再是貴族領主委任管理莊園的家臣,而是一律由將軍家臣(御家人)出任的,地頭職是鎌倉政府任命的,是鎌倉政府的「御恩」,因此地頭有義務聽從鎌倉政府,亦即「奉公」。鎌倉政府和各地武士階層的主從關係就是建立在「御恩」和「奉公」之上。

用現代的概念說,鎌倉政府就像是新成立的物業管理公司,而各地地頭便是物業管理公司派往各大廈任職的管理員。物業管理公司和管理員沒有物業的擁有權,但有管理權,負責大廈內的治安工作,並按時向住戶徵收管理費上繳管理公司。

地頭成為定制之初,並不受貴族領主和在地國司的歡迎,在他們背後有強勢的後白河法皇作為後台,但在1192年後白河法皇駕崩後,源賴朝就無所顧忌,大肆擴張地頭的設置範圍。三十年後的承久三年(1221年)鎌倉政府與朝廷爆發戰爭,鎌倉政府戰勝了朝廷軍隊,並沒收了畿內以外大量朝廷和貴族的領地(畿內莊園一向由貴族自己管理),再任命家臣出任沒收地的地頭,進一步削弱了京都的管治基礎。史學界向來稱承久之亂以後的新地頭為新補地頭,相對地,稱以前的地頭為本補地頭,蓋因兩者性質和職責都不同。尤其對新補地頭的限制比較寬鬆,例如每一段田地,新補地頭可額外徵收五升的米,而且山林海澤等收益,新補地頭可以跟莊園領主或國司對分。由於新補地頭多數是由東國人遷移到西國充任,這些優惠也許是對這些離鄉別井的新補地頭的一點賞賜。

除了地頭的設置範圍擴大,他們的職務也有所擴張。上段提到,源平交替之時鎌倉政府便有地頭職,當時地頭的主要職責是徵收租物作為兵糧,以供戰時需要,他們的轄區,多數是貴族或寺院的莊園地,這一類地頭的職權有限,但隨著局勢逐漸穩定,地頭職責也慢慢擴大至管理莊園、維持治安、收集稅項,甚至要負責築堤開渠等等土地開發工作。

而承久之亂導致朝廷失勢,貴族也不能獨善其身。這些貴族本來一邊在京都養尊處優,一邊依靠武士替自己管理遠隔地的莊園,現在朝廷失勢,莊官地頭的任命權又落在鎌倉政府手上,貴族只剩下領主的虛銜,生活所需全憑武士莊官自願輸送中央,所以貴族不得不向武士低頭。

但貴族自有另一種土地收入來源,便是來自朝廷賜予的知行國,例如周防國是東大寺名義上的造營料國,實際上的知行國,東大寺可以派家臣(稱為目付)到周防,和以大內家為首的當地國衙官員共同管理,並且在領國內徵稅。土佐國之於一條家、伊予國之於西園寺家,也是同樣道理。然而承久之亂後,鎌倉政府在京都設立六波羅機構,將勢力伸展到西國,許多國衙官員也在六波羅手下辦事。上段提到的周防大內家就是一個例子。因為多數國衙官員本來就是由地方豪族出任,他們擁有雄厚的財力,有自己的郎黨,從以前就有自立的傾向,他們自然受政權倚重,若非如此,則地方行政很難貫徹實行。

故此在莊園和公領兩套土地制度下,都有武士的滲透。莊園與公領之間一切土地糾紛,都有朝廷和鎌倉政府(或六波羅)仲裁,而後者影響力比較大,不在話下。

至於守護制度,則以鎌倉政府轄下,以分國為單位的職位。同地頭一樣,平安時代地方上便有國守護人,由當地有力豪族或國司出任,而鎌倉的守護制度便是由此而來。本來守護制度之初,就是地頭的放大版,即是以分國為單位的大地頭,它原本的名稱叫做惣追捕使,顧名思義,就是負責徵收兵糧和動員追討賊人(賊人指的是鎌倉政府的敵人,例如源義經),但守護人的權力過大,受到莊園領主和國司的強烈反彈,鎌倉政府僅保留守護的軍事指揮權,而且是戰時擔任指揮官,閒時則解任,換言之屬臨時性職位。直到建久元年(1191年)才正式成為常設職位,而上述的承久之亂以後,鎌倉政權的守護人任命範圍便擴展至西國。

承久之亂後十年,貞永元年(1232年)鎌倉政府制定御成敗式目,正式確定守護的職務,即所謂大犯三箇條——動員輪番守衛京都和鎌倉(稱為大番役)、搜索和逮捕謀反人士、搜索和逮捕血案犯人。各分國守護人由北條一族擔任,他們雖有動員地頭的權力,但是同地頭一樣都是直屬鎌倉將軍的。

鎌倉時期守護人的職務是比較單純的,經過了南北朝動亂,守護人的權限就愈來愈大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