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0日 星期一

安政大獄再臨?——明治八年新聞紙條例及讒謗律

被停刊的《東京曙新聞》

明治維新是日本邁向近代化的里程碑,它排除了中近世的封建制度,努力引入西方文化;伴隨著社會制度革新,知識份子投身報業界,在維新政變後,報刊如雨後春筍般誕生,有的是官營報刊,有的是民營報刊,其立場又可分成佐幕和尊王,百花齊放令報業界氣象一新。但是新科統治者並沒有與時並進,展現開明自由的一面,他們為著鞏固自己的革命成果,反而繼承了舊幕府的專制因子,打壓反對者,做法仍與封建時代無異。

 

新政府的政策往往取決於太政官中的幾名首腦閉門造車,與「五條誓文」中「廣興會議,萬機決於公論」的願景相差極遠。經歷了明治六年(1873年)的征韓論政變,新政府的專制本質更是顯露無遺。當時許多受新政府排擠的官員,與被時代淘汰的舊幕府知識份子,或打著自由民權的旗號,或創辦報刊宣揚反政府立場,甚至聯絡各地志士圖謀舉兵起事,大有顛覆廟堂之勢。

 

這些反對勢力合而為一,是新政府最懼怕的事,必須在他們形成氣候之前逐個擊破。例如對付自由民權運動,大久保利通用盡方法重召自由民權運動領袖板垣退助返回太政官,另一方面使用手段分化自由民權運動陣營。對於舉兵起事者,則利用警察明查暗訪,迅速出兵討伐,往往在最初階段即能平定亂事。

 

至於對付以筆作為武器的新興媒體,則先後祭出了新聞紙條例和讒謗律。這兩條法例都是在自由民權運動最盛的明治八年(1875年)六月由太政官頒布,前者對報刊日常工作制定守則,包括禁止使用筆名、公開筆者姓名住址、不得擅自刊登建白書、不得替罪人辯護、不可批評政府及政策、不得刊載誹謗和顛覆政府的文章等等規矩和罰則;而後者旨在懲罰譭謗他人、致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施事者,當中第一條第一句「公然作出有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不論內容屬實與否,即構成讒謗」,到底怎樣才算作有損他人名譽,新政府儘可任意詮釋,而這兩道法例一推出,所有持批判立場的報刊,不管刊載內容是明嘲還是暗諷,都難逃法網。

 

首批受害的傳媒人包括末廣鐵腸(《東京曙新聞》社長)、成島柳北(《朝野新聞》社長)、杉田定一(《采風新聞》創辦人)、小松原英太郎(《東京曙新聞》、《評論新聞》評論員)等,被判罰款及入獄四個月至兩年不等。在讒謗律推出的半年內(1875件),有七人被定罪,翌年(1876年)獲罪者暴增至四十人,他們所執筆的報章亦受到禁刊處分。

 

新聞紙條例和讒謗律一出,治理了言論突出的報刊,使其他尚未蒙難的業者如坐針氈,引發寒蟬效應。由知識份子和社會名流組成的明六社,在其創辦的《明六雜誌》中提倡漸進式的設立民選議院過程,並致力於啟蒙國民,提升國民知識水平以達致開設議會的目的。雖然雜誌評論時事的態度頗為溫和,某程度上亦符合明治藩閥政府專制主義的口味,但其批判的風格恐怕亦會誤觸逆鱗,無法倖免。因為這次「大獄」,在明六社內部掀起了調整辦刊方針的爭論。

 

明治八年(1875年)九月一日——讒謗律出台後僅三個月,明六社社長箕作秋坪便提出休刊動議,森有禮、西周、津田真道等人則主張繼續出版,社內意見分成兩派,最後投票表決決定休刊,以第四十三期為最後一刊。表決之前,成員之一的福澤諭吉起草了一份《〈明六雜誌停刊議案〉》一文,從中可窺見他以身為明六社一份子——或者說以一個知識分子身份——面對政府打壓言論的看法:

 

「本年六月公布的讒謗律及新聞條例,同我們學者的言論自由是不能兩立的。這種律令如果真的執行起來,學者就只得立即改變思想,或擱筆停止發表言論。我明六社立社的宗旨,如社章第一條所規定,在於同人集會,交換意見,並將此意見作為議論演說,在雜誌上發表。從本社成立以來所進行的議論和演說看來,很難保證今後的出版不觸犯律令。更兼社員十之八九是官吏‥‥‥在言論上所受的限制就更大。‥‥‥所以在這個時候,我社所能決定的只有以下兩點:第一,立即改變社員本來的思想,屈節以適應律令,迎合政府的意圖,繼續出版雜誌;第二,觸犯律令條例,自由發表文章,為政府罪人。二者之中只能任選其一。但從現在社中的整個狀況看來,二者都不容易實行。因為所謂屈節,所謂自由發表,都是精神內部的事情,是每個人一心可以決定的事,如果不是社員的意見真正一致,一社如一身,那就不可能採取共同行動。但本社建社為日尚淺,僅一月舉行二次集會,還不能看作一社如一身,團結一致。如上所述,不能屈節,又不能自由發表,那就只有停止出版雜誌一策而已。這雖然決非上策,但是作為一個學者的結社來說,由於現行法令,它的言論自由受到限制時,如果既不能觸犯律令,又不能甘心屈節,在社會面前表示因循不果,進退不決,那是為我社所不取的。‥‥‥社中有欲發表言論的,可以不用雜誌名義,人人自己發表,人人自己負責。」(《明治文化全集‧雜誌篇》,譯文摘錄自《近代日本思想史》第一卷,馬采譯文)

 

明六社的下場就如福澤諭吉的文章內容所言一樣,既然意見不一致,就只有解散一途。成員各散東西,有的任官,有的開設學會,繼續宣揚自己的理念。

 

明治政府針對言論機關的壓制不止於此。在西南戰爭後的明治十一年(1878年)頒布演說取締令、翌年頒布集會條例,還有明治十六年(1883年)四月修訂新聞紙條例,這些措施無疑是為了抑制旨在推翻藩閥專制政府的自由民權運動以及其他潛在反動勢力。在修訂新聞紙條例後的僅僅一個月內,就有四十七份報章被勒令停刊,該年年底,報章數目從前一年的三百五十五份,驟減至只剩一百九十九份。

 

報刊業在專制政府的打壓下受到重創,讓人聯想到幕末時代由大老井伊直弼發起的安政大獄。觸犯法律的報業者當然罪不至死,但它與自由民權運動一起趨於沉寂,未能振發起幕末時代那股推翻封建專制政府的倒幕浪潮;經過甲午戰爭和日俄戰爭的勝利,一些向來主張民權的知識份子,迅速變成國權主義者,紛紛為明治政府鼓掌謳歌,如此一來,明治政府的統治地位堅如磐石,反對者再也無法形成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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