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項)在歐洲,財產為夫婦共有。在日本,夫妻各有自己財產的份額。有時妻子向丈夫放高利貸。
注:在鎌倉時代,武家的女性在結婚時,一般以化妝費、服裝費等名義,從父母那裡給一塊領地。這種財產,只能生前使用,死後收歸娘家長子所有。由於還有夫婦財產各自分開的習慣,所以妻子帶來的土地叫嫁妝田,帶來的金錢叫嫁妝金,或嫁妝銀、嫁妝錢等。丈夫也有向妻子借用的。
在寫《安藝毛利史》鎌倉時代部份便已知道武家女性可從娘家享有土地繼承權,夫家往往為了「報恩」而在危難時支援娘家的例子。從這一段文字看來,室町乃至戰國時代仍保有這種風習,而且不僅在武家社會,在民間一樣流行。
(第32項)丈夫離棄妻子,一般由於本性卑污。在日本,卻常常是妻子拋棄丈夫。
注:在日本,除特殊情況外,丈夫有離婚的權利。進入江戶時代的習慣是,如果丈夫擅自變賣或典當妻子帶來的財產,妻子的娘家可出面要求離婚。如果丈夫遺棄妻子,妻子遺背丈夫意志回了娘家而丈夫沒有及時提出要求妻子回家的訴訟;或妻子討厭丈夫而走出家門(當尼姑)時,婚姻便告解除。
讀日本史或者亞洲任何一國的歷史,很容易掉入男尊女卑的思維陷阱。在我們根深柢固的想法裡面,女性從來都是依附男性存在,即是女性的權利是由男性賦予的;戰國歷史裡,常見政略婚姻,女性淪為大名外交的棋子,被送出去換取自家的生存或發展空間,因而我們覺得所有女性都是身不由己,十分可憐。但根據佛諾伊斯的觀察,卻不完全是這回事。戰國女性比我們想像中更有家庭地位,至少沒有政略婚姻的需要(也許村落之間也需要透過婚姻維持良好關係,有待深入史料考察),也沒有中國儒家式三從四德的道德綑綁。若果說女性「不幸」,可能只限武家女性,大概武家女性也會羨慕民間女性的自由奔放吧。
(第39項)在歐洲,嬰兒生下來後把他弄死的情況極少,可以說幾乎沒有。而在日本,婦女如果認為不能撫養,就用腳踩住嬰兒喉部把他憋死。
注:與墮胎一樣盛行的是殺嬰。尤其是男嬰,似乎多被弄死。鄭舜功在《日本一鑑》中寫道,日本所以女多於男,是因為「抑非少生,若生男多,俗通厭之。其生母當生產時,審係男產,男多必厭,即執兒身,乃捉兒首扭殺之。其殘忍也如此。欲女多者,俗妻妾多之故也。」
看到這一段,腦海自然想起杜甫《兵車行》裡的「信是生男惡,反是生女好。生女猶得嫁比鄰,生男埋沒隨百草」。不知道一般戰國家庭,是不是都有這樣的想法呢?不過戰國時代飢饉時常發生,夭折率高企,加上租稅繁重,家庭不能撫育嬰兒的情況不難想像,在這種情況下,家庭寧願生女不生男,又是基於甚麼原因呢?不過武家社會似乎相反,男性是延續家業的人選,多餘的男子多數被送去出家或者送到別家當養子,當別人養子還可以繼承別家家業,反正他們相對富有,不愁衣食,所以武家子女可說是多多益善(前提是他們不能跟本家作對)。
從以上三段文字,可以看出戰國時代存在兩種生活型態,一種是武家社會,一種是民間家庭,兩種生活型態可說大相徑庭,顛覆我們對戰國時代的想像。
書籍推薦:
《日歐比較文化》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作者:路易‧佛諾伊斯
譯注:岡田章雄
中譯:范勇 張思齊
佛諾伊斯是十六世紀中期前往日本的葡萄牙傳教士,逗留在日本直至慶長二年(1597年)病逝。在日本傳教期間,與織田信長、豐臣秀吉等大名建立良好關係,因而有空間作考察和記錄。著有《日本史》(通稱《佛諾伊斯日本史》)和《日歐比較文化》,內容全是佛諾伊斯親眼所見親耳所聞,是了解日本歷史和風俗的一次史料,彌足珍貴。
此書成於天正十三年(1585年),是佛諾伊斯抵達日本的第二十三年。全書分從男性風貌、女性風貌、兒童、僧侶、飲食、戰爭、房屋、疾病等各方面作兩地比較,由於當時佛諾伊斯在日本傳教多年,其觀察的信憑性甚高。
而中譯本是根據1965年岩波書店出版的岡田章雄日譯版再行翻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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