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次的話題,我們來討論中世以前的農村生活和土地制度的演變。第一回先講律令制下莊園公領制的產生。筆者學力有限,如有錯誤,懇請賜教。
日本的律令制時代,普遍認為是從七世紀開始的,當時大和政權參考對岸隋唐兩朝的做法,實行多項制度改革,包括官制、戶籍、租稅等等。從七世紀到八世紀,陸續頒佈政令,構築中央集權統治模式。歷史上有名的大化革新,其中一項就是廢除豪族的私有土地和部曲,收歸公有,由中央政府實行地方統治,即所謂公地公民制,理念類似中國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又編定戶籍,實行班田法,按口授田(一說應該班田制並非大化革新的內容,而是後來689年持統天皇頒佈飛鳥淨御原令時實行的)。租稅方面,仿照中國實行租庸調制,即按田地收穫量上繳若干為租、男子服力役為庸、繳地方特產品為調。田租上繳地方國衙,庸、調則運送到京畿供朝廷使用。
日本的班田制度就是仿照中國唐朝的均田制,凡六歲以上的百姓,都能從政府得到口分田,男子有二段,女子所得為男子三分之二,奴婢亦有口分田(注意奴婢階層不論官奴私婢,都是大和政權成立以前就普遍存在的,他們隸屬於各地豪族,大和政權並沒有解放這個階層,據學者推斷,當時奴隸階層佔整體人口5%至15%不等);六年一班,百姓死後或家族絕嗣便得歸還政府。此外還另賜田地給百姓世代相傳永業田,確實能反映公地公民的理念。當時的家庭基本單位,是以一個家族計算,一個群居家族,有本家男女老幼,有旁庶男女老幼,有些比較富裕的家庭還蓄有私婢,政府掌握他們的戶籍資料後,一次過班給土地,由一家之主分配耕種工作和財產。這是家族群居集耕是古代和中世農村生活的基本形態,史家稱為「家父長制世帶共同體」,直到豐臣時代太閤檢地才有所改變。
除此之外,尚有位田、功田、職田、寺田等等,分別賜予皇室貴族、對國家有功績、國家官僚以及佛教寺院,這些特別賜予的田地,仍然由基層農民耕作,只是所繳納的租稅撥給這些領主作為他們的俸祿而已。這些階級,尤其是寺院,因為其社會功能以及享有特權,權勢愈來愈大,尾大不掉,日後造成社會危機。
班田制對當時初成立的政權來說是適合的,因為對付各自為政的豪族合議制,最佳手段往往就是中央集權制。班田制度剛開始時確實成果顯著,因為耕者有其田,生產力大為提升,但潛藏的問題也漸漸暴露出來。
問題之一在於上面提到的租庸調制,它規定男子需要到京城服役,若果未克服役,則可以用米、鹽、布等實物抵銷,除此之外,男子還需要為地方國衙服勞役,從事修築或運輸工作,若果遇到戰事,更需親身上戰場殺敵。事實上,負擔力役的人大都是貧窮的男丁,因為有錢的人不會想服力役,寧願用實物代替,窮人拿不出實物折抵就只好服役。然而,不管是租稅、力役或是實物代替,都會加重農民負擔,學者永原慶二指出,即使豐收之年,收穫也僅能維持一家所需,貧窮的農民根本交不出足夠的租物。所以到後來,愈來愈多人不堪負荷,寧願逃離家園,也不要負擔這些義務。他們或成為浮浪人(無家可歸之徒),或成為富農和寺社的農奴,替他們耕作。
問題之二在於人口一直增加,人口增加導致按口分田超過飽和狀態,而政府沒有適時把那些荒廢田地收回來再分配,或調整人力資源,於是出現口分田不足、「有田沒人耕,有人沒田耕」的怪現象。百姓逃亡和口分田不足,直接導致朝廷收入下降。
為了挽救財政,朝廷頒下了法令,鼓勵墾荒。百姓復耕,收入自然會增加。首先是養老七年(723年)推行三世一身法,規定凡利用既有灌溉設施墾田的人,其本人即可以擁有該片土地;若果利用新設灌溉設施墾田的人,該片田地可以傳給子孫共三代。不過這個三世一身法也有弊病,就是田地擁有者——不論是一人還是三代——死後就要將田地歸還政府,如此一來,將要到期交還田地的農民,明知收穫不屬於自己,怎會還有意慾去耕種?
田產私有化是農民的願望,這樣他們才有動力耕種。
所以朝廷在二十年後(當時人們平均壽命不高,所以二十年大約就是三代之後,能馬上看到弊病的時間)的天平十五年(743年)推行墾田永世私財法。顧名思義,就是墾田的人不只他自己,連他的後代子孫都可以永久擁有該片田地,只要向地方政府申請,就不需交還國家。除此之外,為了鼓勵墾荒,朝廷還特准貴族和官員擁有數量不一的土地,收益歸貴族和官員所有。雖然貴族和寺院從前一個世紀就擁有大量田地,但這個法令卻把獲取土地的主導權讓給貴族和寺院,貴族和寺院不需等待國家賞賜,就可以利用自家的財政優勢,四出搶地,把貧困農戶的土地圈起來,僱用貧農為自家耕種,土地略奪愈多,收益愈大,更吸引貴族和寺院瘋狂搶地。這就是莊園公領制的萌牙(莊園即貴族或寺院擁有的土地,公領則是國家的土地)。班田制至此名存實亡。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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